個稅優(yōu)惠重點:
1、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
2、暫定兩年內(nèi)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3、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并不斷完善;
4、實現(xiàn)稅制可持續(xù)。
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免除匯算清繳,12萬指什么?包括年終獎嗎?
【政策】《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關鍵點】 年收入12萬 年終獎并入
這段時間,相信不少人已經(jīng)注意到這條消息了吧:2019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nèi)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隨后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文件的發(fā)布對該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文件公布后,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免除匯算清繳義務,那么年收入12萬元是減除費用和扣除后的收入嗎?
全年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它包括年終獎和分紅嗎?還是只是按個人薪金那一塊累計?
看到這個問題,小編的“專業(yè)雷達”響了:全年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基礎都包含哪些呢?年終一次性獎金都有哪幾種計算方式?要不要算到全年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基礎里面呢?等等一連串的問題……帶著這些問題,一起溫故一下吧!
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毋庸置疑的是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那么問題是,納稅人取得了這四項收入(即綜合所得)就需要全額納稅嗎?年收入和年收入額是同一個概念嗎?
其實并不一定哦,一般來說,年收入≥用于計稅的年收入額。
例如:綜合所得中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兩項所得的年收入額是用年收入減除20%費用后得到的;稿酬所得的年收入額則是按照年收入的56%(即年收入×70%×(1-20%))來計算的。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一次性領取的年金、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
那么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免除匯算清繳義務,那么年收入12萬元是減除費用和扣除后的收入嗎?
其實,根據(jù)此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中的匯算公式就可以知道: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
所以,綜上所述,年收入12萬元是未減除費用和扣除的收入。明白了這個問題后,再回到那個會計的問題,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是否需要并入綜合所得呢?
年終獎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也就是說,在2021年12月31日前,綜合所得的個稅計稅基礎可以包括年終獎,也可以不包括,這就要看納稅人是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進行計算還是單獨計稅了。
最后,小編想再提醒一點,如果年終獎并入了綜合所得,年前發(fā)和年后發(fā)是不一樣的哦。2019年12月31日前發(fā), 屬于2019年的綜合所得;2019年12月31日以后發(fā),就屬于2020年的綜合所得了。本月是2019年最后一個月,還有籌劃的機會,大家可以提前測算下稅額,抓住機會,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方式哦。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nèi)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而此次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兩年內(nèi)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綜合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要怎么計算?
綜合所得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專項扣除-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稅率-年度速算扣除數(shù)。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80%+稿酬所得*80%*70%。
當年要補繳或者退稅額=年度應納個稅-年中綜合所得已申報預繳的稅款。
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不論個人實際工作是否為12個月,均應當按照6萬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納稅人在按年計算綜合所得的情況下,納稅人無論是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都需要維持基本的生計費用,因此不宜因為其某個月未任職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而中斷其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個稅匯算清繳是單位一起申報還是自己申報?
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以納稅人個人為申報主體,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span>
由于匯算清繳是一項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一般來說,如果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單位的財務人員辦理,會大大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而且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沒有義務為每個員工承擔相應的納稅風險,因此,將這一塊工作委托給專業(yè)的中介機構(gòu)更為現(xiàn)實一些。
但不論是個人進行匯算清繳,還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匯算清繳,均須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以明確
匯算清繳的四個注意事項
一、注意資料的填報與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并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zhì)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后,一份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zhì)《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后,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zhèn)洳?,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zhèn)洳椤W苑ǘ▍R算清繳期結(jié)束后保存五年。
二、注意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匯算清繳的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無論最終計算出來的結(jié)果是補稅、退稅,還是不補不退,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實施聯(lián)合懲戒。
三、匯算清繳退稅不加算利息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jié)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nèi)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jié)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可見,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次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時,對納稅人依法多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時不可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匯算清繳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正常補稅不存在補繳個人所得稅。但補繳平時應扣未扣或少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注意:這里寫的是追繳稅款,而不是追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沒有在追繳稅款后面緊接著寫上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匯算清繳時間
取得個人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