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須知 |
依據 |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申請。 |
條 件 | 臺灣居民從臺灣地區(qū)來大陸居留或者短期停留 |
申請材料 |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五年期臺胞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并貼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藍底彩色照片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照片檢測中心聯(lián)網的《廣東省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相片采集檢測回執(zhí)》; 3、近期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電腦打印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已與公安機關聯(lián)網的酒店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4、(1)換發(fā)臺胞證的:①交驗臺胞證原件,提交復印件;②提交臺灣地區(qū)身份證(正反面)、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臺灣護照其中的之一的復印件; (2)首次申請、補發(fā)臺胞證的:①交驗本人有效的臺灣地區(qū)身份證,提交正反面的復印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提交復印件;②交驗臺灣地區(qū)出入境證件(如臺灣護照),如無特殊情況的,不用提交復印件;③補發(fā)的還須提交本人書面說明; 5、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身份信息變更、急事急辦等各類材料。 (二)申請一次臺胞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并貼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藍底彩色照片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照片檢測中心聯(lián)網的《廣東省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相片采集檢測回執(zhí)》; 3、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身份信息變更、急事急辦等各類材料。 六、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發(fā)一次臺胞證: (一)父母雙方為臺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臺灣地區(qū)入臺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臺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二)被處限期出境或遺送出境,所持臺胞證被宣布作廢或注銷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三)在大陸未持有效身份證明,經大陸或臺灣相關部門確認具有臺灣居民身份的,應當交驗確認臺灣居民身份的文件、大陸身份失效證明; (四)省級公安機關認定,應當簽發(fā)一次臺胞證的其它情形。
七、補發(fā)情形 臺灣居民有臺胞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需要補發(fā)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請補發(fā)臺胞證。
八、其他事項 (一)同時具有大陸戶籍,且愿意保留臺灣身份的臺灣居民,應當在申辦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手續(xù)并注銷大陸戶籍后,申請辦理臺胞證。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臺灣居民,需本人書面提請自愿作廢并上繳該證件剪角后,申請辦理臺胞證。 (三)同時具有臺灣和大陸戶籍的臺灣居民在口岸申請時,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將簽發(fā)一次入境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人入境后應當盡快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辦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手續(xù),并注銷大陸戶籍。 (四)五年期臺胞證證件號碼編號規(guī)則為8位阿拉伯數字,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同時在證件上標注簽發(fā)次數。曾持有歷史版本臺胞證的,證件號的前8位均一致。一次臺胞證號碼為流水號。曾持證件編號不另備注。 |
申請受理機關 | 一、受理機構 臺灣居民從臺灣、香港、澳門地區(qū)來大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 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抵達入境口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臺胞證(以下簡稱“一次臺胞證”)。 入境后,在深圳市居住的,可以在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臺胞證(以下簡稱“五年期臺胞證”)或一次臺胞證。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
程 序 | 三、申請方式 臺灣居民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 (一)已滿(含)60周歲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二)未滿16周歲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或監(jiān)護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guī)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監(jiān)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jiān)護關系證明,代辦單位的代辦人應當提交單位《深圳市出入境業(yè)務涉外單位備案書》。以上監(jiān)護人、代辦人、被委托人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并提交證件復印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提交深圳市區(qū)級以上或二級甲等以上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
收費標準 | 新辦,換證RMB250元,遺失補發(fā)RMB500元,一次性出境三個月一次臺胞證RMB50元 |
時 限 | 四、審批時限 (一)五年期臺胞證,自受理之日第二天起算,7個工作日予以簽發(fā); (二)一次臺胞證,自受理之日第二天起算,5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fā); (三)臺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緊急商務等事由急于來往大陸的,出具相關說明文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yōu)先審批辦理。 經申請同意加急的,五年期臺胞證5個工作日在我處取證,3個工作日在廣東省廳出入境管理局取證;一次臺胞證2個工作日在我處取證。 (四)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五、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fā)五年期臺胞證: (一)五年期臺胞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二)持一次臺胞證申請換發(fā)五年期臺胞證的(本須知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除外); (三)持本式臺胞證申請換發(fā)電子臺胞證的; (四)本人身份信息發(fā)生變更的; (五)省級公安機關認定,需要換發(fā)的其他情形。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一次臺胞證,五年期臺胞證 |
聯(lián)系電話 | 0755-84465490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
網上受理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