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規(guī)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規(guī)和,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審核、記載并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下稱單位)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辦理并記載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辦理或協(xié)助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維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辦理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六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jiān)局,依法監(jiān)督管委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決策職責情況,監(jiān)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情況,監(jiān)督受委托的商業(yè)銀行(下稱受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yè)務情況。
第七條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者,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并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集資款)后,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zhí)崛”救撕团渑假~戶余額內不超過支付額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請每年度一次或分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或提前還款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憑有關證明材料,可申請按各自所占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八條繳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在城鎮(zhèn)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憑縣(區(qū))及以上住房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guī)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文件、《住房所有權證》等,可申請?zhí)崛〔怀^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憑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憑農村住房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住房所有權證》等,可申請?zhí)崛〔怀^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
第九條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當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guī)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會規(guī)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出國(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職工退休,憑市州(區(qū)、縣)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全部余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及未
(二)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憑縣(區(qū))以上醫(yī)院及勞動鑒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全部余額。
(三)繳存人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憑護照、簽證、國(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全部余額。
(四)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既不可能再就業(yè)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憑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全部余額。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申請?zhí)崛∑滟~戶內全部余額或轉至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xù)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申請?zhí)崛€人賬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憑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在災難事故發(fā)生后一年內,可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合計提取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領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繳存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zhí)崛”救撕团渑嫉淖》抗e金。
第十三條正在歸還個人住房
第十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注銷個人賬戶的外,最小起提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第十五條申請和辦理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職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配偶身份證及配偶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委托他人辦理提取還須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身份證并由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向所在單位申請并經其核實后出具加蓋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賬戶的職工,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未就業(yè)的自主擇業(yè)軍隊轉業(yè)干部,憑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經管理中心核實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準予提取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應出具相應憑證,不準予提取的應說明理由。
受托銀行依據管理中心開出的準予提取憑證及所附相關材料,以及繳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后辦理支付。
第十六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轉賬或匯兌方式劃轉回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賬戶。
(二)劃入繳存人本人或繳存人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戶。
(三)現(xiàn)金支付。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應按《條例》等規(guī)定,接受或實行監(jiān)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行政監(jiān)督、財政部門的財政監(jiān)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二)年度終結,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提取情況。
(三)切實督促單位及受托銀行為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
第十八條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并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jiān)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fā)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設區(qū)城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規(guī)定,以前各設區(qū)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據《條例》單獨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