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方便我市殘疾人交通出行、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根據《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條例》(國務院令第622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深圳市創(chuàng)建無障礙城市行動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18〕345號)等有關精神,經研究并商市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jiān)管、公安交警部門,現就我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車收費優(yōu)惠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是指殘疾人持有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fā)的《深圳市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使用標識》的車輛。
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除外):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車1天(含本數,指24小時,下同)以內實行零收費;停車1天以上的,扣減1天后按規(guī)定收費標準計收停車費。
三、城市道路(路邊)臨時停車泊位:在規(guī)定的收費時段內,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予以每天首2小時(含本數)以內零收費;停車2小時以上的,扣減2小時后按規(guī)定收費標準計收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屬于新能源汽車的,除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停車收費優(yōu)惠外,同時享受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優(yōu)惠政策。
五、除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倡導和鼓勵其他各類停車場對殘疾人駕駛的專用機動車停車收費予以優(yōu)惠。
六、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在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停放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深圳市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使用標識》《殘疾人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
七、請市殘疾人聯合會加強殘疾人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并與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做好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使用標識相關數據對接工作,確保城市道路(路邊)臨時停車泊位停車優(yōu)惠政策順利實施。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