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班工資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發(fā)基數
年假產假探親假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深圳網訊實施了5年之久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重新修訂后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于今天通過新一期《政府公報》正式公布。條例明確規(guī)定,今后加班工資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發(fā)基數,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合同中依法約定。勞動者的年休假、產假、加班工資等也統一以該基數為計算標準。
加班工資計發(fā)基數為合同約定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為維護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guī)范工資支付行為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施行幾年來,《條例》的部分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暴露了一系列問題,如規(guī)定加班工資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發(fā)基數,但由于標準工資經常變化,操作麻煩,深圳關外許多企業(yè)一直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來計算加班工資,引發(fā)許多糾紛。
此次修訂后的《條例》,將“標準工資”全部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今后,加班工資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發(fā)基數。
“標準工資”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有什么不同?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介紹,標準工資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yè)務提成等;以及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等。在操作的過程中,企業(yè)反映標準工資經常變化難以操作。修改后,員工與用人單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非常明確,易于操作。
新修訂條例下,勞動者收入有所增加
新修訂條例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而在原條例中,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這意味著,勞動者的收入有所增加。
條例同時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等,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
最低工資每兩年調整一次
新修訂的條例還將“最低工資每年調整一次”改為“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有關部門表示,原勞動保障部2004年發(fā)布的《最低工資規(guī)定》規(guī)定,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全國各地一般也規(guī)定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實踐證明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比較客觀實際,而原條例規(guī)定每年調整一次,幅度難以掌握,調整過頻也給企業(yè)帶來一定壓力。
修訂后的條例還規(guī)定,市政府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后,應在實施前一個月在市主要報刊、電臺、電視臺以及政府網站分別公布,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刊登、播報。
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工資以月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最低工資以小時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