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年休假的資格是什么?
答:依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員工只要符合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享受年休假必須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嗎?
答: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復函,“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當年度雖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三、員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shù)是怎么規(guī)定的?
答: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計工作年限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
四、我有十天帶薪年假,休假天數(shù)中的周六、日要扣除嗎,還是連休息日一起只休十天?
答:依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五、“休假式治療”了一段時間,會抵銷年休假嗎?
答:“休假式治療”達一定期限會抵銷年休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已享受當年度年休假后年度內出現(xiàn)上述“休假式治療”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公司未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怎么折算工資?
答: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工資按日工資3倍支付,包含本數(shù),實際另付2倍;日工資=月工資÷21.75天;月工資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剔除加班費),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另給的福利年休假是否折算工資,可按公司制度執(zhí)行。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現(xiàn)在基本上沒有這么傻的員工啦)。
七、公司制度規(guī)定員工逾期不申請年休假過期作廢,這樣的規(guī)定有效嗎?
答: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用人單位有安排義務,員工無申請義務。就算是單位規(guī)定過期作廢,員工仍可主張時效內的年休假工資(時效起算點各地做法不同)。單位應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已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八、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怎么折算?
答: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實例解析】張三在A公司已工作5年,今年8月31日離職,9月1日入職B公司,張三在B公司剩余日歷天數(shù)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張三年度休假天數(shù)應為5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張三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張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數(shù)為1天。
九、員工中途離職時當年度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怎么折算?
答: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實例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guī)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李四在單位工作了200天,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1天,那么李四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shù)為:(200÷365)×5-1≈1.74天,因0.74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后的年休假為一天。
十、公司提前安排員工休完當年度年休假后,員工在年度屆滿前提前離職,公司能否將員工多休的天數(shù)折算工資扣回?
答:不能。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作者:李迎春律師
【年休假知識補充】
年休假(年假):是國家根據(jù)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xù)休假。職工連續(xù)工作(連續(xù)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xù)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①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
⑤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折算確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離職時帶薪年假工資結算: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資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 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
2008年起實施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